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特別提示:
債權登記日:2017年3月16日
債券付息日:2017年3月17日
由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發行的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于2017年3月17日開始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期間的利息。根據《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募集說明書(面向合格投資者)》和《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上市公告書(面向合格投資者)》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
2、債券簡稱及代碼:品種一的債券簡稱及代碼分別為16龍盛03、136301;品種二的債券簡稱及代碼分別為16龍盛04、136302。
3、發行人: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4、發行總額和期限:本期債券發行規模為人民幣40億元,分為兩個品種,品種一為5年期,附第3年末發行人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實際發行規模35億元;品種二為5年期,實際發行規模5億元。
5、債券發行批準機關及文號:證監許可[2015]3163號。
6、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
7、債券利率:品種一(5年期,附第3年末發行人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票面利率為3.48%;品種二(5年期)票面利率為3.93%。本期債券采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
8、計息期限:品種一計息期間為2016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若債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計息期限為2016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品種二計息期間為2016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6日。
9、付息日:本期債券品種一的付息日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7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交易日,順延期間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若品種一債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7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交易日,順延期間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品種二的付息日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7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交易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
10、上市時間及地點:2016年4月5日本期債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債券本年度付息情況
1、本年度計息期限:2016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逾期部分不另計利息。
2、利率:本期債券品種一票面利率(計息年利率)為3.48%;本期債券品種二票面利率(計息年利率)為3.93%。
3、債權登記日:本期債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債權登記日為2017年3月16日。截至上述債券登記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債券投資者對托管賬戶所記載的債券余額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7年3月17日。
按照《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債券品種一票面利率為3.48%。每張"16龍盛03"面值100元,派發利息為3.48元(含稅);本期債券品種二票面利率為3.93%。每張"16龍盛04"面值100元,派發利息為3.93元(含稅)。
三、付息方法
1、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購買本期債券并持有到債權登記日的投資者,利息款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統進入該投資者開戶的證券公司的登記公司備付金賬戶中,再由該證券公司將利息款劃付至投資者在該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中。
2、從發行市場購買本期債券并持有到債權登記日的投資者,在原認購債券的營業網點辦理付息手續,具體手續如下:
A.如投資者已經在認購債券的證券公司開立資金賬戶,則利息款的劃付比照上述第1點的流程。
B.如投資者未在認購債券的證券公司開立資金賬戶,請按以下要求辦理:
(1)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辦理利息領取手續時,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根據原認購債券的營業網點要求辦理;
(2)本期債券機構投資者辦理利息領取手續時,應出示經辦人身份證,并提交單位授權委托書(加蓋認購時預留的印鑒)正本、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該機構投資者公章)和稅務登記證(地稅)復印件(加蓋該機構投資者公章)以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3)如投資者原認購網點已遷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變更情況,請根據托管憑證上注明的二級托管人名稱或加蓋的公章,咨詢該二級托管人。
四、關于本期債券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征收
(一)關于向個人投資者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就其獲得的債券利息所得繳納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本期債券發行人已在《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募集說明書(面向合格投資者)》中對投資者投資本期債券所應繳納的稅款由投資者承擔予以明確說明。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并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請各兌付機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
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
(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付息網點領取利息時由付息網點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網點
(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付息網點所在地的稅務部門
(二)關于向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于持有"16龍盛03"、"16龍盛04"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后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后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五、發行人、主承銷機構、托管人
(一)發行人
名稱: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偉祥
住所: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道墟鎮
電話:0575-82048616
傳真:0575-82041589
聯系人:姚建芳
(二)牽頭主承銷商
名稱: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承根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號
電話:0571-87903137
傳真:0571-87902731
項目主辦人:洪濤、項駿
(三)聯席主承銷商、簿記管理人
名稱: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玉華
住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2004室
電話:021-33389888
傳真:021-33389955
項目主辦人:邊曉磊、徐笑吟
(四)托管人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
聯系人:徐瑛
電話:021-68870114
傳真:021-68875802
投資者可以到下列互聯網網址查閱本付息公告: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O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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