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一、本次訴訟受理及進展情況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海利得")于2014年9月11日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為(2014)浙嘉商初字第11號案。
2015年7月6日,公司收到了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14)浙嘉商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
2015年7月27日公司針對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嘉商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被受理。2016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15)浙商終字第149號民事裁定書。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有關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參見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發布的公司與廣西地博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孫文忠、施琴芳、廣西田陽中金金業有限公司新增資本認購糾紛一案的重大訴訟公告,公告編號為2014-057,內容詳見2014年9月13日刊登在《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有關本次訴訟一審事項的基本情況參見公司于2015年7月8日發布的公司與廣西地博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孫文忠、施琴芳、廣西田陽中金金業有限公司新增資本認購糾紛一案的重大訴訟公告,公告編號為2015-051,內容詳見2015年7月8日刊登在《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有關本次訴訟上訴事項的基本情況參見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發布的公司與廣西地博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孫文忠、施琴芳、廣西田陽中金金業有限公司新增資本認購糾紛一案的重大訴訟公告,公告編號為2015-061,內容詳見2015年7月28日刊登在《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三、裁定情況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浙商終字第149號民事裁定書中,認定一審判決"對海利得公司所提出訴訟請求的認定存有錯誤,由此導致判非所請,且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存有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嘉商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海利得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661329元,予以退還。"
四、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請求或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支持了公司撤銷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嘉商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的請求,案件將發回由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案件重審結果將取決于案件重審情況,目前無法準確判決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最終影響。
公司將根據本次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2015)浙商終字第149號民事裁定書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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