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2、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3、本次股東大會沒有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形。
一、會議的召開
1、會議召開時間:現場會議時間為2016年8月22日(星期一)下午2:30;網絡投票時間為:2016年8月21日-2016年8月22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6年8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6年8月21日15:00至2016年8月22日15:00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天字圩路288號浙江美欣達(34.460,0.00,0.00%)印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三樓3號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現場表決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會議召集人: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由于董事長芮勇先生因工作原因無法出席會議,本次股東大會由副董事長潘玉根先生主持。
6、股權登記日:2016年8月16日(星期二)
7、召開本次會議的通知刊登在2016年8月5日的《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
8、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會議的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參與投票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東9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51,393,388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47.5688%。其中:
1、出席本次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5人(代表股東7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51,391,488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47.5671%;
2、通過網絡投票系統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2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1,9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0.0018%;
3、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指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共2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1,9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0.0018%;
4、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三、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1.審議《2016年半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經與會股東以記名投票方式審議并通過了該項議案,審議表決結果如下:
該議案的有效表決股份數為51,393,388股。
同意51,393,388股,占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其中:現場投票51,391,488股,網絡投票1,900股。
反對0票,占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其中:現場投票0股,網絡投票0股。
棄權0票,占出席會議股東及股東代表所持有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其中:現場投票0股,網絡投票0股。
中小股東(中小投資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表決情況如下:
同意1,9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有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
反對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有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有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表決結果:審議通過。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劉志華、阮曼曼律師到會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所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該法律意見全文刊登于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五、備查文件目錄
1、經公司與會董事簽署的本次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2、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浙江美欣達印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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