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促進粘膠纖維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實現可持續健康,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告《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2017版)》和《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兩文件自今年9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7年 第34號
為更好地促進粘膠纖維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實現可持續健康,我部對《粘膠纖維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消費〔2010〕第94號)和《粘膠纖維生產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消費〔2012〕39號)進行了修訂,形成《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2017版)》和《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公告。
附件:
1.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2017版)
2.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7月25日
附件1
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2017版)
為促進粘膠纖維行業結構調整和升級,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減少資源浪費,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調整結構、有序競爭、節約資源、降低消耗、保護環境和安全生產的原則,制定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
一、生產企業布局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根據當地環境、資源、能源和市場需求情況,科學合理規劃本地區粘膠纖維行業的發展。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要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本地區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
(二)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生態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文化遺產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內,食品、藥品、精密制造等嚴防污染的企業周邊及居民聚集區不得新建粘膠纖維生產企業。
已在上述區域內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要根據區域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依法通過關閉、搬遷、轉產等方式限期逐步退出。接近或超出環境承載力的地區建設粘膠纖維項目,必須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采用先進工藝和污染控制技術最大限度減少污染物排放。七大重點流域干流沿岸,要嚴格控制該類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
(三)嚴禁新建粘膠長絲項目。嚴格控制新建粘膠短纖維項目,新建項目必須具備通過自主開發替代傳統棉漿、木漿等新型原料,并實現漿粕、纖維一體化,或擁有與新建生產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等條件。鼓勵和支持現有粘膠纖維生產企業整體搬遷進入工業園區。新建項目應進入經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產業園區。
(四)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要充分利用資源和能源,實施清潔生產和循環利用。鼓勵和支持現有粘膠纖維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淘汰落后產能,優勢企業并購重組,提升產業集中度和整體競爭能力。
(五)為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產品開發,允許粘膠纖維企業、科研機構等單位建設一條用于小試或中試的年生產能力不大于5000噸、產品差別化率高于90%的生產線,重點用于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等。
二、工藝和裝備要求
(一)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要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要求,采用產污強度小、節能環保的工藝和設備,鼓勵生產差別化、功能化、高性能、綠色環保型產品。
(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總生產能力要達到:連續紡粘膠長絲年產10000噸及以上;粘膠短纖維年產80000噸及以上,產品差別化率高于30%。
(三)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生產裝置要嚴格按照信息化與工業化相融合的要求,采用自動化程度高、運行穩定性好、生產成本低、勞動強度小、生產過程安全環保清潔的先進工藝技術和裝備。
主要工藝裝備和基本要求如下:
1.采用高效的連續浸漬壓榨粉碎聯合機,保證堿纖維素的合格組成和粉碎度。
2.采用先進的老成機,保證堿纖維素老成的溫度和時間穩定。
3.采用自動配料、加料系統,黃化過程采用程序自動控制,黃化機應有泄壓設施(泄壓閥門或泄壓膜)等安全裝置。
4.采用高壓差的粘膠溶解工藝及粉碎、研磨設備,提高粘膠的溶解及過濾性能。
5.采用連續自動過濾裝置和廢粘膠處理裝置,必要時應增加先進的板框過濾裝置,保證粘膠的紡絲可紡性。
6.粘膠長絲紡絲機優先采用密閉性好的管中成型連續紡設備。
7.粘膠短纖維紡練裝備按不同品種的要求進行選擇,原則上采用密閉性好、變頻調速的設備。
8.酸站的酸浴循環系統要采用酸浴脫氣裝置和廢酸液回收處理裝置;回收系統要采用多級閃蒸和制取元明粉裝置,元明粉制取量要大于產生量的60%以上。
9.粘膠纖維生產要配置有效的“三廢”治理或回收裝置。
10.為嚴格生產的工藝控制,應全線采用DCS集散式自動控制系統。
11.要求對冷凝水、冷卻水、廢水、廢熱等資源進行綜合高效利用。
三、資源消耗指標
(一)水耗:粘膠長絲噸產品取水量≤235噸;生產用水重復利用率≥95%。粘膠短纖維噸產品取水量≤55噸;生產用水重復利用率≥90%。
(二)能耗:粘膠長絲噸產品綜合能耗≤4000公斤標煤。粘膠短纖維噸產品綜合能耗≤1000公斤標煤。
四、環境保護
(一)粘膠纖維生產企業要大力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工藝,用消耗少、效率高、無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藝設備替代消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藝設備。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能源審計,不斷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
(二)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項目的廢水原則上應自行處理或接入集中工業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原則上不得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如確需接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廢水排放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相關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危險廢物必須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要采用高效節能環保的污泥處理工藝,實現污泥無害化處理。
(三)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廢氣排放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相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控制要求。鼓勵粘膠纖維生產企業采用集中供熱、煤改氣、煤改電等工程設施,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重點地區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等量或減量替代。
(四)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廠界噪聲要符合國家《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2008),具體標準要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類別執行。
(五)擴建粘膠長絲生產裝置,紡絲機機臺密封要嚴密可靠,在保證紡絲車間有害氣體含量不超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少換氣次數,從而有效降低能源消耗。粘膠長絲生產要求對黃化、酸站脫氣等處濃度較高的廢氣進行治理,并逐步加大對所有產生廢氣的治理。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短纖維生產裝置要采用先進可靠的CS2回收裝置,全硫量回收達到87%以上。
(六)新建和改擴建粘膠纖維生產裝置,對原液浸漬產生的壓液回流堿和過濾產生的廢粘膠必須確保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排放。
五、質量與管理
(一)鼓勵和支持粘膠纖維生產企業采用ERP、DCS、DMS等信息技術系統,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強企業管理,降低生產成本,保障產品質量。
(二)粘膠纖維生產企業要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積極開發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產品。產品質量要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粘膠長絲產品一等品率達到95%以上,粘膠短纖維產品一等品率達到99%以上。
(三)粘膠纖維生產企業應實行三級能源、用水計量管理,并設置專門機構或人員對能源、取水、排污情況進行監督,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數據統計系統。
六、職業安全衛生
(一)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粘膠纖維建設項目應當嚴格遵循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要求。
(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達到三級以上。
(三)企業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有關規定,依法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七、社會責任
(一)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國家鼓勵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二)鼓勵粘膠纖維生產企業按照《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會責任。鼓勵粘膠纖維生產企業進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八、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粘膠纖維生產項目應符合國家法規和本規范條件的要求,企業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審查、環境影響評價等要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未通過建設項目節能評估審查或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不準開工建設;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在建項目或者竣工節能評估審查或環境保護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以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應停止建設和生產。
(二)未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應依法立即停止生產,待取得排污許可證之后,方可恢復生產。
(三)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粘膠纖維生產項目布局的引導,使其符合本地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等總體規劃的要求;積極推進相關企業兼并重組,有效整合現有產能,提升產業集中度。根據企業自愿申請并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定期進行公告。
(四)對不符合相關法規和本規范條件要求的粘膠纖維生產項目,應依法促其淘汰;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和建設、消防、衛生、勞動保障、安全監督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五)異地搬遷項目執行本規范條件中關于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六)行業協會應切實組織企業認真落實本規范條件的各項要求,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行業自律,不定期開展規范條件落實的監督檢查,協助政府部門抓好規范條件的實施。
九、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的粘膠纖維項目是指以天然纖維素(漿粕)為基本原料,經纖維素磺酸鹽溶液紡制而成的再生纖維素纖維生產線新建或改擴建的項目。
(二)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各類所有制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
(三)本規范條件采用的標準或數據如有修訂,從其規定。
(四)本規范條件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2010年4月11日公布的《粘膠纖維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消費〔2010〕第94號)同時廢止。
附件2
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粘膠纖維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引導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加強行業規范條件的貫徹落實,依據《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2017版)》(以下簡稱《規范條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單位)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生產企業公告申請的受理、審核、推薦以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和公告。相關行業協會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請材料的核查及現場查驗等工作。
第三條 符合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生產企業的名單公告申請工作每2年開展1次,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第二章 申請條件與申請材料
第四條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規范條件》有關規定要求;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具備第四條條件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可向注冊地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書》(見附件1)及相關的附件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審核和公告
第六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予以受理,并依照《規范條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將符合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按規定時限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報材料后,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專家于1個月內完成核查及現場查驗等工作,并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對符合《規范條件》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名單,以公告形式予以發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對照《規范條件》定期開展自查。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相關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已公告企業有下列(一)、(二)、(三)項情況之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已公告企業有下列(四)、(五)項情況之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直接撤銷其企業公告。
(一)不能保持《規范條件》;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四)發生重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的行為;
(五)發生重大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
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企業名單公告的,應當提前30天告知有關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滿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十條對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有關部門要在新項目備案、土地供應、技術改造、污染治理和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發布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消費〔2012〕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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