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義和范圍 在這兩份標準中,詳細規定了適用于該標準的的定義,如兒童睡衣、尺碼、嬰兒服裝、制品、裝飾品、連匹織物、織物的生產批、服裝的生產批、試樣等,并引用了易燃織物法令中的有關定義。 16CFR1615適用于尺碼為0~6X 的兒童睡衣,但不適用于尿布、內衣、嬰兒服裝和緊身服裝,這4類產品應符合服用紡織品易燃性標準(16CFR1610)和聚乙烯塑料膜易燃性標準(16CFR1611)中相應的要求。16CFR1616適用于尺碼為7~14 的兒童睡衣。
2. 燃燒性能要求 這兩份標準規定了具體的試驗方法和燃燒性能要求。要求兒童睡衣按照規定的程序試驗,5 個試樣的平均炭長不超過17.8 cm(7.0 in.),沒有一塊試樣的炭長為25.4 cm(10 in.)。 對于使用時需洗滌的兒童睡衣,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洗滌,然后測定燃燒性能。對于標有“只能干洗”的產品,應按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確認的干洗方法進行干洗。
3. 抽樣要求 這兩份標準詳細規定了織物和服裝的抽樣具體要求,包括什么樣的織物和服裝可以組成一個生產批、織物和服裝的具體取樣方法、出現不合格產品時的取樣方法、多層織物和服裝的取樣方法和試驗時對試樣的要求。 織物抽樣分為常規抽樣、放寬抽樣和加嚴抽樣,以及對不合格批產品的處理。服裝抽樣分為樣服試驗抽樣和產品試驗抽樣。樣服試驗包括接縫和服飾品。
4. 標簽要求 (1) 維護標簽。各種兒童睡衣均應附有耐久性標簽,并符合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發布的規則和條例。標簽上注明某些試劑或處理會造成阻燃性降低等注意事項。 (2) 標注方法:當產品放置在包裝中銷售時,如果購買者不易看到制品上的標簽,則必須在包裝上突出、醒目、清晰地標注上所要求的信息; 如果有關影響阻燃性的注意事項需要標注在永久性標簽的反面,則應該由突出、醒目的語句出現在永久性標簽上,如“標簽反面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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